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电动汽车
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三年行动方案
(2021—2023年)的通知
黔府办函〔2021〕56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将《贵州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7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贵州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
为加快推进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促进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大力推动新能源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围绕“十四五”时期全省发展“一二三四”总体思路,将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作为新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重要内容摆在更加突出位置,加快建设形成以快速充电为主的高速公路充电网络和覆盖市、县、乡三级的公共充电网络,推动扩大有效投资,实现高质量发展,努力在生态文明建设上出新绩,不断增强现代能源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能力。
二、发展目标
2021年、2022年、2023年,全省分别建成电动汽车充电桩4500个、5000个、5500个。到2023年,全省累计建成电动汽车充电桩38万个,充电能力达到160万千瓦,实现电动汽车充电桩乡乡“全覆盖”、电动汽车充电站县县“全覆盖”,更好地服务和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求。
三、重点任务
(一)加快构建城际快速充电设施网络。充分利用高速公路服务区停车位建设快速充电站,2021年优先推进沪昆、兰海、杭瑞、厦蓉、银百等高速公路贵州段内20对服务区的充电设施建设,2022年逐步推进其他已建成高速公路13对服务区充电设施建设,2023年推进10对服务区充电设施建设。新建高速公路服务区要同步建设充换电设施或预留充电设施建设空间。在国省干道每隔150公里左右选择有条件的地点建设充换电设施。(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能源局,贵州电网公司、兴义市电力公司)
(二)积极推进公共区域充电设施建设。拥有停车场的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利用内部停车场资源建设充电设施,建设充电设施车位比例不低于10%。在大型商场、超市、文体场馆停车场以及交通枢纽、驻车换乘点等城市人口集聚区的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建设充电设施车位比例不低于20%。公交、环卫、机场通勤、出租、物流等公共服务领域在停车场站配建充电设施,因地制宜在运营线路沿途规划建设快充站。(责任单位:省机关事务局、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能源局,贵州电网公司、兴义市电力公司,各市〔州〕人民政府)
(三)重点推进城市居住社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结合城市更新行动、“强省会”五年行动以及棚户区、老旧小区和背街小巷“三改”工程,按照“科学统筹、适度超前”原则,积极推进现有居民区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新建居民区停车位应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鼓励物业部门与有资质的充电桩建设运营企业合作在小区公共停车位建设充电设施。鼓励拥有专用固定车位的居民自建自管充电设施,居民自建充电基础设施应与物业部门签订服务协议,由物业部门协助管理,并向当地供电企业提出用电报装。(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能源局,贵州电网公司、兴义市电力公司,各市〔州〕人民政府)
(四)大力实施县、乡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按照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有关要求,加快建设“县城充电总站+集镇充电分站+村居充电桩”的三级充电服务板块,推广充电基础设施覆盖农村。在县城客运站、乡镇客运中心、乡村客运招呼站、交邮融合邮政快递网点等有条件的地方建设充电基础设施。(责任单位:省能源局、省交通运输厅、省邮政管理局,各市〔州〕人民政府)
(五)建设完善旅游景区充电基础设施。按照旅游产业化有关要求,加快国际一流山地旅游目的地、国内一流度假康养目的地建设,在各类旅游景区、康养度假地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国家5A级景区建设充电设施车位比例不低于15%,国家4A级景区建设充电设施车位比例不低于10%。(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林业局、省能源局、省自然资源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六)开展面向电动工程车辆的充换电设施专项建设。加快推动重卡、渣土车、搅拌车、罐车、工程机械(推土机、装载机、挖机、叉车)等电动化有关工作,因地制宜配套建设充换电站或配备移动换电站,到2023年全省累计建成换电站15座。(责任单位:省能源局,各市〔州〕人民政府)
(七)持续推进综合充能项目建设。支持集加油、加气、加氢、加甲醇、充换电等综合能源服务于一体的综合充能项目建设,重点推进贵州海上丝路公司贵阳经开区“二合一”综合充能站、贵州渝富公司毕节综合充能站、华油天然气公司大方“五站合一”综合充能站等项目建设。(责任单位:省能源局、省商务厅,各市〔〔州〕人民政府)。